以法外因素的观点看“金骏眉”商标归属
近来网络上有对"金骏眉"商标归属问题的探讨文章出现,作为中国茶叶神话的"金骏眉"商标,有不同理论观点的主张亦属正常,但有些文章却武断性地推论"金骏眉"是"茶叶品种","金骏眉"商标"应该归属原产地村民集体所有",在外行人看来这样的文章也有一些事实根据,但从法律的准绳来衡量,这种观点也就如同"金骏眉"市场一片混杂一样,是一种以法外因素作为理由的非专业观点。
"品种"之说是空穴来风
从网络上的文章来看,把"金骏眉"商标说成"是一种红茶品种",是主张"金骏眉商标归属桐木关全体村民"的"理论基础",甚至还有人把这种凭空想象的观点冠上"众所周知".事实上,中国茶叶品种中是否具有"金骏眉"存在,武夷山的茶农和学术界都很清楚,如果"金骏眉"是茶叶品种,那么在所谓的"北京张、阎两位客人"到武夷山之前,以及在"正山堂"生产"金骏眉"之前,中国的任何有关植物的书籍中和武夷山的历史记载中,都没有这种"金骏眉"茶叶品种的存在,"品种"之说显然是无稽之谈。
"集体智慧"之说是概念的错误
有观点认为"金骏眉"不是正山堂独创的工艺<事实上正山堂的金骏眉具有独创性工艺标准,在已出版的《中国名茶--元正金骏眉》一书中就明确了金骏眉的工艺标准具有独创性>,这种主张看起来有些事实依据,而从法律上看则是把"技术"与"商标"混为一谈;网络文章提到的"北京客人"拿出的《骏眉令》,它的实质不是商标注册的建议书,而是一种具有市场需求的产品生产建议书,这样的建议与商标权的归属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有些文章认为《骏眉令》就是对"骏眉""进行市场推广",事实上除了少数村民获得《骏眉令》之外,《骏眉令》也无从谈及"推广";从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上讲,"骏眉"与"金骏眉"也不是同一个概念的东西,正山堂的申请注册不构成任何侵权。有网络作者还指出"制作金骏眉的原料源于正山小种"<该文前面又表示金骏眉是正山小种茶叶的顶级品种>,究竟"金骏眉"是茶叶品种还是商标的问题,可见作者还是拿捏不定的。文章还认为"金骏眉"的制作工艺没有独到之处,只是"源于正山小种工艺的微创新",这就体现出作者在"技术"与"商标"法律意义上的混淆。
退一万步讲,《骏眉令》是在"做出四两金骏眉茶叶"之后由"北京的张、阎两位客人"撰写,而那"四两金骏眉茶叶"本身就在正山堂茶业公司生产的,尽管有多名制茶师傅参与制作,但这些师傅当时都是正山堂茶业公司的员工,"北京的客人"当时也是住在正山堂茶叶公司的客人,"集体智慧"之说把"金骏眉"与正山堂分离开来进行叙述,忽略了对正山堂有利的事实,这是有失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