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科按摩手法与施治原则(三)
四、适应症、禁忌症、慎用症
(一)适应证
1、各个部位关节脱位不伴有骨折者。
2、各部筋肉急性扭挫伤,不伴有筋肉完全断裂者。
3、各种损伤后遗症(包括手术与创伤后遗症)。
4、各种筋肉劳损形成的结索、痛点或功能活动受限者。
5、风寒湿邪侵袭引起的肢体疼痛、麻木、沉重乏力或功能障碍者。
(二)禁忌证
1、骨折固定期,脱位早期局部出血或固定期,不宜施术按摩手法。
2、局部有明显的红、肿、热、痛炎症反应,有化脓趋势者,不宜施术按摩手法。
3、局部包块性质不明,皮肤病,感染性疾病,恶性肿瘤或易出血性疾病,不宜施术按摩手法。
4、施术按摩手法后疼痛增剧,有异常反应或出现全身症状者,不宜继续施术手法,需进一步检查,重新诊断。
(三)慎用证
1、妇女经期、孕期,不能做重手法,必须施行手法治疗者,宜采用轻手法并分多次进行;但腰骶部和腹部不宜施术按摩手法。
2、体弱、年老病人,禁施强刺激手法,须用即轻又缓的手法施术。
3、X线照片显示骨质疏松者,不能做重手法。
4、严重脊椎滑脱的病例,局部慎用重手法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