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骏眉”商标纠纷案宣判 被视为通用名称不予注册
日期:2013-12-14 浏览:275次 
“金骏眉”商标纠纷案宣判 被视为通用名称不予注册

  近几年,一种名为“金骏眉”的红茶可谓越来越火,短短数年,金骏眉从无到有,从问世的每斤3000多元到上万元甚至数万元。由于它的高端、稀有,友感叹难得喝到,而老百姓更是搞不清楚,这“金骏眉”是象铁观音、碧螺春、大红袍一样的叶通用名称,还是一个叶的商标呢?

  昨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武夷山市桐木叶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叶有限公司“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进行宣判,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2007年,正山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金骏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饮料、叶代用品”商品上。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在法定期限内,桐木叶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属于“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请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桐木公司的申请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也没有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一直将官司打到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主审法官周波:本案诉争的焦点在于,“金骏眉”是商标,还是属于叶的通用名称?因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通用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加以使用的。

  正山公司始终强调,“金骏眉”系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案件二审时,30位农从福建赶到北京,旁听庭审,也是关心他们生产的叶以后还能不能叫“金骏眉”,二审法院如何判断。

  周波:北京高院审理之后认为,“金骏眉”这个案件,在申请注册的时候,不是法定的通用名称,也不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但是考虑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本案被诉裁定的时候,基于一定证据证明,目前“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特点红茶的通用名称存在,基于这种事实,二审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认定给予纠正,认定“金骏眉”是特定种类的红茶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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