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0.3-2 临时设施与电力线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 l~10 | 35 | 63~110 |
最小垂直距离,m | 3 | 4 | 5 |
4.0.4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存放处周围lOm内严禁明火,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
2 严禁气瓶和瓶阀沾染油脂。
3 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 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两侧应设立桩,立放时应有支架固定。
5 应有瓶帽和两个防振圈。
6 瓶帽应拧紧,气阀应朝向一侧。
7 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 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4.0.5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墙体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 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距离不得小于lOm。
3 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 存放间应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应设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6 瓶帽应拧紧,并应有两个防振圈。
7 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存放。
8 存放间应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4.0.6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容器必须密封。
2 库房空气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 醒目处应设置“有毒有害”标志。
4.0.7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 严禁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
3 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 醒目处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5 文明 施 工
5.1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5.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和要求,并把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纳入发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范围。
5.1.2 现场文明施工责任区应划分明确,职责应落实,并设有明显标志。
5.1.3 现场的材料、机具、砂、石、水泥堆放应整齐、安置有序。
5.1.4 现场的机械、设备完好、整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熟悉机械性能和作业条件。
5.1.5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应逐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
5.1.6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布置合理,环境整洁。办公室、材料站布置整齐,物资标识清楚,排放有序。
5.1.7 生活区及食堂的卫生应符合职工健康的有关规定。
5.1.8 施工现场应有应急设施或措施。
5.2.1 施工便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可靠。
5.2.2 工序安排应紧密、合理。上道工序交给下道工序必须是干净、整洁、符合工艺要求的工作面。
5.2.3 开挖后的土石方,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影响农田和生态环保。
5.2.4 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设施和文明设施及消防设施严禁乱拆乱动。
5.2 施 工 阶 段
5.2.5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胸卡,着装整齐,个人防护用具齐全。现场无“三违”现象。
5.2.6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作业点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应堆放整齐、可靠。
5.2.7 遇悬崖险坡应设置安全可靠的临时围栏。
5.2.8 应尽量减少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上下交叉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有效的防高处落物、防坠落的措施。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5.2.9 施工人员应有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意识,严禁乱拆、乱拿、乱涂和乱抹。
5.2.10 塔位点环境整洁,排水畅通,尽量保持原植被。
6 施 工 用 电
6.0.1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6.0.2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6.0.3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绝缘导线。
2 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 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
6.0.4 开关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6.0.5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他金属线代替。
6.0.6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6.0.7 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的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超铭牌使用。
2 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 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 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 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手持部位绝缘良好。
6 不得用软橡胶电缆电源线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 严禁用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 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6.0.8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6.0.9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相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中性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6.0.10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6.0.11 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7 防 火 防 爆
7.1 工 程 防 火
7.1.1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器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7.1.2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7.1.3 在林区、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前,必须经林业、牧业部门批准,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7.1.4 在林区、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7.1.5 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7.2 工 程 防 爆
7.2.1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当地县(市)公安部门许可。
7.2.2 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的人员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7.2.3 库房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7.2.4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保管。
7.2.5 库房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7.2.6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遵守下列规定:
1 应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同意。
2 必须单独存放在距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并设专人看管。
3 雷管必须装在内壁有防振软垫的专用箱内。
4 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5 必须符合本部分第7.2.2、7.2.3、7.2.4、7.2.5条的规定。
6 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并及时退库。
7 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他用。
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8.0.1 遵照GB3608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8.0.1。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表8.0.1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m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 2~5 | 5~15 | 15~30 | >30 |
其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 | 3 | 4 | 5 | 6 |
注l:通过最低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注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8.0.2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8.0.3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
8.0.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且宜使用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拴牢。
8.0.5 高处作业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高塔作业必须使用速差自控器及安全自锁器。
8.0.6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8.0.7 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在大间隔部位或杆塔头部水平转移时,应使用水平绳或增设临时扶手;垂直转移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或安全自锁器。
8.0.8 高处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8.0.9 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
8.0.10 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8.0.11 在带电体附件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表8.O.1l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