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出生在标志性的“先富起来”的浙江东阳,这片纸醉金迷的神奇土地赋予了她与生俱来的商人嗅觉。作为一名80后,在尚未到而立之年前就已经开起了法拉利,账户流动资金过亿,如果不是被更强势的政府给她判了死刑,她绝对是群众仇富的目标之一。
只有高中文凭的吴英发迹靠的是很有中国特色的产业——美容院和足浴店,而后又扩张买下了娱乐城,俨然又是一位成功草根商人的代表。如果此时吴英知足常乐,学着某些成功人士出出书,感慨一下我的成功可以复制什么的,那充其量也就是女性朋友们多了一位精神导师,她自己也活得自在安全得多。
可那些,毕竟都是燕雀的念想。你们不知鸿鹄之志,更不可能知道吴英这只鹰的胃口。2000年后,也许是新世纪的到来刺激了吴英的脑子,她的兴奋阈值越来越高,小打小闹已经满足不了她,更聪明的人应该拥有更多的财富。于是,吴英开始涉足房地产和期货市场。
一旦扯上三座大山中的房地产和金融投资,那就不是一个普通商人的积蓄可以玩得转的,于是吴英选择了在浙江很普遍的民间借贷的模式——也就是后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融资方式。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11资金掮客,而这11个人又再向下一层的人员收集资金,这些下一层的人中包括有大量的公务员,其中部分身居高位。
2007年案发,吴英被逮捕,随后法院一审判处吴英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舆论一片哗然。而吴英在提出上诉的最后限期,也就是一审判决后的第十天,才在家人的劝说下提出了上诉,二审结果也正如吴英本人所料,死刑。
二审判决下来后,舆论继续哗然,可是由于前期已经哗得很响,此时多少显得有点强弩之末的感觉了。在下愚昧,在参考了一些比较靠谱的法律专家的集体乞命状之后,还是不得不遗憾的得出结论,恐怕吴英之死已成定局。
吴英有五死:
第一死:中国内地用的是“类似”大陆法系(之所以说它是“类似”的,是因为它有“中国特色”)。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除了操蛋的有罪无罪假设之外,还有一个很重点的地方在于,大陆法系是按照法典规定来定刑的,也就是说吴英定了“集资诈骗罪”,刑法中规定了这个罪数额巨大就是死刑,那你就是死刑,管你是集资来做慈善还是集资来享受。。所以在这个大陆法系前提下,不管是受害者求情还是法学家求情,甚至全国人求情,都是没用的。像我们常在香港电视剧里听到,忽悠罪犯的那句“我们会替你向法官求情的”是不可能在内地出现的,就是所谓的有法“必”依。
第二死:政府面子过不去。在中国办事情都是要像争财产的女人的肚子一样,要闹大了才有资本谈。可有些时候闹得太大反而得到的是反效果,尤其是几乎全国人都站在大肚子的姑娘这边的时候。就像两个人吵架,少人围观的时候,说不定觉悟高的想想自己不对,也就服软了,而围观的起哄的一多,而且个个都说“本来你就是不对啊,你应该认错嘛”的时候,老子面子就下不来。别说台阶,就连地板儿在哪儿都看不到,叫人怎么下来?吴英怎么判,关乎**面子问题,官方语“法律的尊严”,这个尊严不能毁,一毁怎么能体现“专政”二字。
第三死:仔细想想,即使到今天也没人能说出吴英这头大象是怎么倒下的。案发时吴英的资本也没到崩盘的地步,而且在参与借贷的这些人中,有律师有官员,按中国的行情,这全然没有被某个人一举报就整窝端掉的可能。所以说要她死的不是“受害者”,而是利益受损的第三方——也就是地方政府。借贷,巨额资金运作,这些本来都是由地方政府参与其中并能分一杯羹的活动,在民贷泛滥后利润大幅缩水,也就是说民贷抢了本来是地方政府的生意。地方政府要儆的是民贷这只猴,那吴英这只鸡就必需得杀。
第四死:吴英死刑不是一审的时候才判的,在她被逮捕那一天东阳公安局就已经单方面的判了她死刑。在还没开庭之前,东阳公安局就已经哄着把吴英手上的资产都贱价变卖了。市值4个亿的房地产贱卖1.7亿,车辆10辆一打出卖(不单卖),其他资产也是卖破烂一样处理掉这其中谁获利谁得益,只有个中人员知晓。如今法律不断改进,对犯人的态度也日趋公正,即使捉奸在床也只要在犯罪后面加上“嫌疑”二字。可是吴英罪行未定之时,东阳公安局就已经把其名下财产洗劫一空,这让人疑心其真名不是东阳公安局还是东洋公安局。开弓没有回头箭,东西都卖了,人能不弄死吗?
第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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