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坦洋工夫红茶的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坦洋工夫红茶产品。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57-1996 茶叶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302-2002 茶 取样
GB/T 8304-2002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2002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2002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2002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9679 茶叶卫生标准
SB/T10035—1992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10037—1992 红茶、绿茶、花茶运输包装
SB/T10157—1993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定义
3.1 从坦洋工夫红茶产区的适制品种的茶树上采摘的芽、嫩叶和嫩茎、采用红茶初制(萎凋、揉捻、发酵、干燥)和精制(整形、归类、汰除劣异、复火)的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条形红茶。
3.2 特种坦洋工夫红茶
以茶树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具有独特外形的红茶,根据其外形特点冠 以各具特色的名称,如坦洋金针、坦洋金峰、坦洋金猴等。
4、产品分类与质量等级
4.1 产品分特种坦洋工夫红茶和坦洋工夫红茶两类。
4.2 特种坦洋工夫红茶以各具特色的名称为花色品种只设一个质量等级。坦洋工夫红茶根据其质量分为特、一、二、三、四、五、六级。
5、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具有正常商品的色、香、味,不得含有非茶类物质和任何添加剂,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5.2 感官品质 坦洋工夫红茶各品名、等级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l的要求。
表1 坦洋工夫红茶各品名、等级的感官品质要求
级别 |
项 目 |
外形 |
内质 |
条索 |
整碎 |
净度 |
色泽 |
香气 |
滋味 |
汤色 |
叶底 |
特种坦洋工夫红茶 |
造形独特、洁净油润、金毫显露 |
鲜美浓郁 |
鲜浓醇厚 |
红艳金圈 |
嫩匀红亮 |
特级 |
肥嫩紧实多峰苗 |
匀齐 |
洁净 |
乌润 |
嫩香浓郁 |
鲜浓醇 |
红艳 |
柔嫩多芽红艳 |
一级 |
肥嫩紧实 尚有锋苗 |
较匀齐 |
较洁净 |
乌润 |
嫩浓 |
鲜醇较浓 |
红尚艳 |
柔嫩有芽红亮 |
二级 |
肥壮紧细 |
匀整 |
尚净稍有嫩茎 |
乌尚润 |
浓纯 |
醇尚浓 |
红亮 |
柔嫩红尚亮 |
三级 |
紧实 |
较匀整 |
尚净有筋梗 |
乌欠润 |
纯正尚浓 |
醇厚 |
较红亮 |
柔软红欠匀 |
四级 |
尚紧实 |
尚匀整 |
有梗朴 |
乌稍灰 |
纯正 |
尚醇厚 |
红尚亮 |
欠柔软尚红欠匀 |
五级 |
稍松 |
尚匀 |
多梗朴 |
棕黑稍花 |
纯和 |
醇和 |
红 |
稍粗硬尚 红稍花暗 |
六级 |
粗松 |
欠匀 |
多梗多朴片 |
棕稍枯 |
稍粗 |
平和 |
红稍暗 |
粗硬红暗花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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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坦洋工夫红茶各品名、等级的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特种坦洋工夫红茶 |
特~三级 |
四~六级 |
水分/%(质量分数) |
≤7.0 |
总灰分/%(质量分数) |
≤6.5 |
≤7.0 |
粉末/%(质量分数) |
≤0.5 |
≤1.0 |
≤1.5 |
水浸出物% |
≥32 |
≥30 |
净含量负偏差 |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第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
5.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9679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 取样方法按GB/T 8302-2002的规定执行。
6.2 感官品质检验按SB/T 10157—1993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检验按GB/T 8304-2002的规定执行。
6.4 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2002的规定执行。
6.5 粉末检验按GB/T83 11.2002的规定执行。
6.6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8305-2002的规定执行。
6.7 净含量负偏差检验采用感量为I克的称、去包装后称重。
6.8 卫生指标检验按GB/T 5009.57—1996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 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负偏差。
7.2.2 型式检验
形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凡有劣变、异气味严重的或添加任何化学物质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3.2 按第4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20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清晰、简要、醒目、持久,标签内容符合GB7718的规定。
8.2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SB/T10035—1992的规定。运输包装应符合SB/T10037.1992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必须有防雨、防潮、防暴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昧、易污染的物品混放。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