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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企业贷款

小型商业企业贷款

为了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工商银行对开放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实行转制、租赁、承包经营形式,按以下原则掌握贷款发放。

(1)对国家所有,集体经的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好,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好,并有一定自我发展能力的,银行在贷款管理上仍按国营零售商业企业管理,核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可对其发放商品周转贷款。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只对其发放临时贷款,实行逐笔核贷,并要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做担保。

(2)对国营企业"转制"和实行集体或个人租赁的,银行按集体企业管理,只对其发放临时贷款,实行逐笔核贷,并要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担保,凡由国营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都要淸査核实其占用的资金和商品,落实债权和债务,重新签定借款合同,更换借据,不得把贷款挂起来去搞租赁承包。对各项资金损失占用的银行贷款,应做出处理计划,落实还欽来源,限期归还。不典备这一条件的,银行暂不能与企业建立新的贷款关系。

(3)对出售的国营商业企业,银行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积极参与并监督。企业出售以后,其所欠的银行贷款,要由有权出售企业的单位负归还。出售企业的收入要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有权出售企业的单位用集中的财力偿还。凡已出售给个体经营的企业,其信用关系和利率按个体贷款办法办理。

(4)对经过国家批准,依法成立的国营商业企业实行股份制经营的股份公司,开户银行对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实地考查论证后,对符合银行支持对象,有发展前途,经济效益好,银行在贷欽原则上按国营企业贷款办法管理。

(5)企业之间的投资入股,可用专用基金的节余部分,自有资金超过规定比例(一、二绂批发企业20%、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60%)部分解决,不用挪用和转移银行贷款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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