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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胶袋费09年实施拒付可判囚

[转帖]胶袋费09年实施拒付可判囚

条例草案今刊宪 大型超市便利店先推行



香港政府今将就《产品环保责任条例草案》刊宪,预计於下月9日进行首读。当中涉胶袋费的条文规定,若发现店舖免费提供胶袋,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但条例并无写明市民拒绝缴交胶袋费的罚则。环境局形容市民不付胶袋费等同「购物不付款」,而按《盗窃罪条例》,「不付款而离去」最高可判监3年。



料胶袋减半 库房首年进帐1亿



环境局长邱腾华解释,率先在大型连锁店徵收胶袋费,是因为较易执行,成效亦较显著,预计条例实施後能减少一半或以上的胶袋用量,按此推算,首年可收到约1亿元,会直接收归库房,不会投入环保基金。他强调徵收胶袋费绝非为增加政府收入﹕「政府收到愈少愈好,这样便證明措施成功。」



政府将向立法会提交上述草案,作为实施生产者责任计划的总纲法例。条例列明政府可透过产品回收、按金退还、徵收循环再造费或环保费,令製造商、零售商、消费者等分担减少使用或循环再造产品的责任,并设上诉机制。



当中的「塑胶购物袋生产者责任计划」条文规定,零售商需向消费者每个胶袋徵收5角的环保费,若条例获得通过,当局预计可於2009年上半年实施。首阶段将於约2000间同时售卖饮品或食品、药物或急救用品及个人卫生或美容用品的零售店实施,主要为大型超市、个人护理店及便利店等。



消息人士指出,条文并无规管拒绝缴费的市民,「这条文强调收取环保费是零售商的责任,店舖职员不应在市民无付款的情况下给予胶袋」。根据《草案》,若店舖免费向市民提供胶袋,一经定罪,初犯最高罚款为20万元,再犯可罚50万元。



店舖不徵费 初犯可罚20万元



邱腾华形容,市民拿了胶袋不缴费等於「购物不付款」。根据《盗窃罪条例》,任何人无为货品或服务付款而离去,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3年。



消息指,零售商须於条例获通过後3个月内登记,并要定期向环保署申报派发的胶袋数量和环保费总额,按申报向政府缴费。若无呈交或呈交虚假或具误导性的申报,署方可就有关总额进行评估。若发现零售商申报失实,一经定罪,刑罚与免费向市民派胶袋相同。



曾推行不免费提供胶袋仅5日便「急煞车」的百佳,及连锁零售店屈臣氏发言人均表示,原则上支持有关法例,但希望政府能全面及公平推行,应包括其他商店在内。而对於执行有否困难,两集团均说要详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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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香港推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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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年要产生多少白色垃圾,难以想象的庞大!!!

希望政府也能有有力的措施出台整治。

老实念佛,求生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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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树儿在2007-12-21 21:20:47的发言:

我国一年要产生多少白色垃圾,难以想象的庞大!!!


希望政府也能有有力的措施出台整治。



树儿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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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梅烟在2007-12-21 13:09:11的发言:

是在香港推行吧?



是啊, 要不交费可能要坐牢, 有点太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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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清水散人在2007-12-21 21:26:28的发言:


是啊, 要不交费可能要坐牢, 有点太夸张

有点太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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