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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富豪劫-孙大午:悲情富豪

中国富豪劫-孙大午:悲情富豪


2003年10月30日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以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同时交纳10万元罚金。被关押5个多月的孙大午于11月2日终于回到了他的大午集团。现年50岁的孙大午出生在河北徐水县。使他出名的是2003年年初应邀在北京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发表关于“农民问题”的演讲,使他更加出名的是被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孙大午为什么走到今天这一步,社会上一种较普遍的说法是“不能同当地政府搞好关系”,所以资金出现困难;无奈他以“高利息”、“不收利息税”为条件,在河北当地农村广泛吸收资金,“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在当地的运营”。


十年非法吸储一朝案发正如孙大午一位朋友的预言:“大午,你跟别人都不一样,你跟现实社会‘不兼容’的。”现实果然残酷,事后让孙大午栽大跟头的资金问题,就是例子。企业要发展,最重要是资金。孙大午年年申请贷款,年年落空。1993年,大午集团还是一家小型饲料厂,孙大午想投资100多万元购买一套现代化的生产设备,求助银行被拒。1995年,他想申请50万元贷款办农民技校,还是贷不到款。


近20年来,大午集团只拿过因为荣誉而特批的两笔政府扶持性贷款。一次是1995年大午集团被国家工商局评为全国最大的500家私营企业之一,河北农业银行贷了250万元;一次是1996年孙大午被评为全省“养鸡状元”,农行再给了180万元。其他贷款就难上加难。2000年,他想筹建一个1000亩的葡萄园,1200万元的投资,需贷款600万元。在连续贷款未果的情况下,孙大午被逼无奈,终于听了劝告,送了1万元给某银行行长。不知是否嫌钱少,钱收了,贷款没下来。孙大午大怒,非要把钱要回来,最后索回了6000多元。


从此,大午集团与当地银行完全断绝了关系。无奈中,孙大午在向律师咨询后,转而向公司职工和周围农户借款。但他没有想到,律师认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却让他背上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他曾想小心翼翼避开的雷区,却终不能得免。


潜规则的破坏者


吴思在他的《潜规则》一书中说得很明白,官场上的事,只要弄清楚了背后的潜规则,顺时应变,那么困难就迎刃而解。但孙大午不吃这一套,他的说法是,身正不怕影子歪。更让当地一些部门头疼的是,这个孙老板很认死理——出了纠纷不是喝酒摆平,而是闹上法庭。


首先他得罪了“土地爷”。大午集团是从100多亩“憋闷疙瘩”发展起来的,企业稍有起色,当地的镇土地所就过来了,说大午违法占地,要罚款1万元。孙大午觉得委屈,没给。然后县里出面,说要罚5万元。最后市土地局把罚款追加到10万元。孙大午还是不服:“《土地法》1987年生效,我是1985年占地,怎么会是非法占地?”


 孙大午接着得罪了当地工商部门。大午集团曾生产按摩器,在石家庄上市。有一天他们突然接到一纸工商处罚通知:大午集团假冒大午商标非法销售大午产品。孙大午纳闷了:“大午”是我的名字,大午集团是我注册的,怎么会大午集团假冒大午商标非法销售大午产品?但对方说大午商标没有发公告,所以罚款5万元。


孙大午和当地税务局也有过一场“乌龙”官司。孙大午接到一个莫名其妙的纳税通知单,限大午集团3天内纳税138万元。他一直守法经营,去问为什么,当地税务局回答:你先纳了税再说。孙大午没有执行这个“通知”,3天后大午集团账号被封。孙大午浑身有理也无处诉说,只能再告。这时对方说是核实了,只要交16万多元,还加上20万的滞纳金。官司一打就是5年,从县里打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事情闹大了,有关部门终于出面调解,结果一夜间就撤了官司。但孙大午一算账,加上被扣后再也拿不回来的钱,大午集团前后损失了100万元。十几年行政官司下来,孙大午伤痕累累。有人批评他说:孙大午根本不是一个合格的企业家,一个企业除了内部机制和管理外,最重要的是外部环境。对此,孙大午并不是不清楚,但他仍心存侥幸。今年3月的一次大学演讲中,孙大午对自己企业尚能生存发展作了个悲凉的解释:“可彰而不可学,没有代表性,只是个死里逃生者。”可惜说完“死里逃生”两个月后,孙大午就被捕了。


中国民企的“非法生存” 经济学家张曙光在业内向来以敢说而闻名,对于孙大午事件,他引申到对目前民众已经习惯了的一种生存状态“非法生存”的质疑,并以独特而深刻的见解获得众人的赞同和支持。他提出,“非法生存”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我们很多是个人的权力,但国家把这个权拿走了,现在有很多审批的东西,没有批准下来你就是违法。以孙大午案件为例,集资是国家和集体的,要改变用途必须要得到国家机构的批准。金融是垄断的,是国家管制的。民间私人借贷肯定是不合法的。孙大午的罪名由此而生。


那么为什么非法生存这么普遍?张曙光说了一句非常经典的话:“你把合法的活动当成非法,那么非法也就成合法的了。”政府的官员有可能违法,但违法的行为是合法的,所以你——老百姓合法的行为就变成违法了。具体到原因,张曙光解释说,一是法制非常不健全,很多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实施细则。法律就成了可以任人解释的东西了,失去了严肃性,因而成了各个政府部门甚至政府官员自我授权、任意裁量的工具。二是法律程序不健全。一些具体的法可以违背根本法,这是非常大的问题,行政机构可以解释立法机构的法律,甚至有些可以解释刑法,这是非常荒唐的。这就是很多合法行为作为非法加以治罪的原因。第三,我国的审批制给官员留下很多的空间,任何东西都来审批,审批就成了政府基本治理的一个方式,而官员掌握生杀大权,因此就成为他们贪污腐败、相互勾结、以权谋私的工具了。官员的非法行为造成了合法行为的非法生存状态。


张曙光还十分尖锐地指出,现在国家和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失衡的。一方面是从上到下,无所不在控制着巨大资源的政府机构;另一方面就是个人的依赖和感恩戴德。由此,部分官员的违法、跟老百姓“非法生存”状态就不难理解了。所以,孙大午的案例就十分典型,他所生存的状态,就是目前大多数民营企业、民间企业生存的典型状态,不改变这样的状态,民间企业的发展会受到非常大的限制,同时其发展也没有足够的保障,这对于中国的民族企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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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自嘲可悲可叹:非法是伪命题 权力面前要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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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流变


广泛存在于民间的“融资难”与每年“非法集资案”数量暴增相互交织,构成了中国民间金融生态的灰色背景,注定这一新司法解释将展现非凡的影响力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 刘武 | 北京报道


“从办企业开始,我就一直与‘非法’这个词打交道。最开始是‘非法占地’,然后是‘非法生产’和‘非法销售’,再后来就是‘非法集资’。”


“被‘非法’困扰得次数多了,我就开始思考到底什么是‘非法’?我一直在琢磨它,可到现在也没有清晰的法律概念,不仅是我没有,从各种资料上也查不到。所以我认为,‘非法’是个伪命题。”河北大午农牧集团监事长孙大午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孙大午是国内与“非法集资”结合得最紧密的人之一。2003年,尽管受到法学界、经济学界、新闻界广泛同情,孙大午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北徐水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


“老孙这些年一直在研究非法集资,已经达到专家水平了。”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对本刊记者说。孙大午则自嘲:“看似可喜可贺,其实可悲可叹”。


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最引公众瞩目的内容是: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集资对象超过30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或吸储对象超过150人,将追究刑责。


根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2005年至2010年6月,中国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而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介绍,考虑到部分非法集资案件由行政部门直接处理等因素,实际案件数量和金额远远超过这些。


广泛存在于民间的“融资难”与每年“非法集资案”数量暴增相互交织,构成了中国民间金融生态的灰色背景,注定这一新司法解释将展现非凡的影响力。


“在法律面前不要低头,在权力面前还是要低头的。”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孙大午感叹说,“别较真,较真没好处。”次日早晨,孙的秘书给本刊记者发来短信,大意是“孙先生昨晚喝多了酒,用词有可能不当。”


入罪门槛内外


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聚焦于入罪标准,认为“20万元、30人”的标准过低,将使得大量案件进入刑法打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则认为:实际上,新司法解释“降低了非法集资的入罪门槛,入罪标准更严厉了”。在人数上,以前个人是30户,现在变成了30人,以前“户”的标准很模糊,一家三口也是一户,祖孙三代也是一户,这次明确了这个问题。


众所周知,融资问题一直是民营企业面临的“老大难”,银行的贷款大量流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不得不走向“民间集资”这条道路。虽然其中有个别经营者是恶意的集资诈骗,但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也大量存在。


“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能否将民营企业的某些集资行为依法给予准确界定,将其纳入到民法调整的范畴?”张星水律师说,在中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尚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主要的精力应该是按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多拓宽一些投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而不是保护金融部门的垄断利益,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最早的突破来自于民营经济最发达的浙江。


2010年5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准确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犯罪处理。”


这是国内首次就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做出明确说明,在此之前,大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均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能,从而引发了不少的争议事件,比如孙大午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对于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相关保障制度长期落后,浙江省高院的规定可以看作是“破冰之旅”。


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浙江市场化程度高,对法治呼声也最高。在经济发展博弈中,如果司法跟不上,就会成为绊脚石。”


2010年6月2日,浙江高院的规定得到省委书记赵洪祝的批示:“省高院制定的《意见》很好,既体现法律规则,又符合浙江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实施好这个《意见》,对于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有评论说:“一有阳光就灿烂,一遇雨露就发芽”的浙江中小企业又一个春天到了。


同样的精神在半年之后的最高法院的新司法解释中得以体现:“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张星水认为,这也是司法机关考虑到金融体制现状、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因素,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消失


有关“非法集资”较早的法律规定来自于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然而,将非法集资的定义落脚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显然存在诸多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加之近年来,集资方式层出不穷,不仅广大群众难以识别,办案部门在具体认定当中也出现意见分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和量刑情节认定标准掌握出现不统一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在分析新司法解释出台背景时说: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极大。近年来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山川公司”案、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


此次新的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定义,落脚点已经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并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同时,对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以及经济损失数额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将有助于实践操作的统一性。


“近年来非法集资涉及到的领域更加复杂,尤其是金融证券行业的案件,行为方式很容易产生分歧。”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对《望东方周刊》表示,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的具体理解,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新司法解释第6条给予了明确说明。这反映了司法解释的与时俱进。


“孙大午案件不具备如今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特征,并且他讲诚信,有能力返还存款。要是在现在,孙大午可能会免于那场牢狱之灾。”张星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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