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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引发广泛关注,其意义不仅在于个案,更涉及司法公正、死刑政策、民间金融等种种问题。
此案信息披露较为充分,综合二审裁定书、律师辩护词、相关证据等信息,我以为,吴英案具有“七无一有”的特点:吴英无诈骗故意,所借资金大部用于公司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肆意挥霍;无虚假宣传;无诈骗行为;无针对公众集资;无直接的公众受害人,杨照东律师说,“我可以负责任地说,11个债权人中没有任何一个人认为吴英骗了他”;有检举立功行为。吴英在经营中有行贿、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但从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来看,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简单地说,吴英只是向11人借高利贷,且若其资产未被贱卖,还款应该没有问题。
2月6日吴英案研讨会上,所有的学者、律师和企业家都认为,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不应判处死刑。二位学者认为吴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在法院看来,吴英的11位债权人非法集资,就等于吴英非法集资。那么银行若高息揽储,是否所有借款人都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设我借了铁道部前部长刘志军的钱没还,刘志军贪污受贿了,是不是等于我也贪污受贿?此种逻辑令人疑惑。责任自负是法治的基本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吴英委托或与11位债权人共谋进行非法集资。罪与非罪,此罪彼罪,案件事实认定,或可争议,但绝对罪不至死。
从深层原因来看,吴英借款实因民间企业融资困难,被逼高息举债。非法集资之根源在于国有金融垄断。实践中,有人借不到钱,有人无适当的投资渠道,供求关系决定民间金融的客观存在,应尽快实现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并进行有效监管。民间金融历史悠久,战国时期就出现了高利贷服务。千百年来,民间金融为社会提供了金融服务,未见因此杀头的先例。许多商人的起家受益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也成就了浙商。民间金融逐渐合法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民间金融即将合法化的前夜,吴英不能被冤死。
从废除财产犯罪死刑的趋势来看,判处吴英死刑是不公正的。生命的价值高于金钱,欠债偿命不合天理。世界近150个国家或地区废除或暂停适用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已属少数。财产犯罪不适用死刑,已成世界普遍的共识。长远而言,中国应废除死刑,但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国情和民众的接受度。财产犯罪应首先废除死刑,贪腐领域可暂且保留。当下,应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集资诈骗罪应尽快取消死刑,并坚决贯彻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可杀可不杀者一律不杀,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吴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未达到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相反死刑却引发了民愤。
吴英判死,民意汹涌,因为法院的判决侮辱了国民的正义情感。网络调查95%以上的人认为吴英罪不至死,或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吴英罪不至死,几乎没有太大争议,几乎常人凭直觉凭良知就可得出判断(常人凭良知进行事实认定,正是陪审制的基本原理),无需任何分析,无需法律或金融知识。这一特点正是社会各阶层广泛呼吁的重要原因。
关注吴英,是对基本的、底线的正义情感的维护。触及正义的底线,民众自发行动。吴英案虽然复杂,但情理法相通,常人完全可以判断。关注吴英,就是关注自己。今天同情吴英,明天才有人同情你,同情所有在公权力面前无能为力的被冤曲的人们。关注吴英,是对缺乏安全感的体制的自然反应,是追求自由和生命的条件反射。关注吴英,就是关注法律的尊严,关注公平和正义。司法公正、权威和公信极不理想,吴英案件的裁判存在大量关键性漏洞。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死刑,此案将成为中国司法的耻辱柱。救吴英,就是救赎司法,从而避免中国司法倒退至三十年前,回到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可判死刑的时代。
一年前,李庄案第二季,开启了2011年大案的帷幕。在法治倒退的背景下,此案引发了正义的触底反弹,许许多多的法律人自发地发出声音,日益分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特别是律师群体开始凝聚。2011年4月22日,在多重因素影响下,重庆检方撤诉。这是中国法制史应该记住的日子。透过这起重大的影响性案件,我们看到了法治中国的微光。吴英案与此案有所不同,它是国民基本的、底线的正义情感的爆发,不仅限于法律界,更扩大到全民参与,是正义的触底反弹,透过这起重大的影响性案件,我们看到了正义是有底线的,民众是有良知的,社会是有公义的。
近年来,许多重大案件在舆论的影响下导向了公正的判决,如孙志刚案、许霆案等,但也有案件受舆论的不当影响。我的立场是,除司法公正可能受紧迫危险外,在重大案件裁判前保持沉默。而从实证角度来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基本是正面的,有助于实现公正。因此,既需警惕民意暴力,更需透过民意制衡滥权。问题的根源在于司法公正、公信、独立和权威不足,而不应恐惧和批评民意。
有人说,不要让舆论决定吴英生死,这样有干扰司法之嫌。我想起一个段子:你和他讲公正,他和你讲司法独立;你和他讲司法独立,他和你讲国情;你和他讲国情,他和你讲耍流氓。
有人担心,民意影响司法。民意通常无法直接影响司法。在当下中国,其影响逻辑通常为:民意影响领导,领导指示司法,司法改变结果。民意左右不了司法,因为此类大案,司法由政治所控制,只希望沸腾的民意成为决策层考虑的因素之一。
有人说,以后不要法院了,案子直接微博呼吁呼吁就可生可死。我们要法院,要一个公正、权威、独立、公信的法院,无需呼吁,无需恐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提出,对待判不判死刑问题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感觉”为依据,似为不妥;但将民意作为考量因素之一,实属应该。民众有权关注重大案件并进行批评。对不公正司法的批评,是对正义的热爱。民众一边倒地认为吴英不该被判死刑的声音,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应慎重考量。法治社会,司法当独立于民意。但在司法公正尚不能得以充分保障的今天,在诸如吴英被判死刑之类的紧迫情形中,法院回应民意,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最后,我再次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也希望各界人士广泛呼吁。刀下留人,是对不公的矫正,对法律的尊重,对司法的救赎,是对国民正义情感的尊重,对天理良心生命的敬畏。
(作者是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